第一章 总则
【成绩考核方法】第三条 成绩考核应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进行:
1、综合考核——在定期考试(本条内含补考及结业考试补考)的基础上,与其他成绩(临时性测试、临时性报告写作及平时的学习状况等)或考勤情况结合,进行综合性考核;
2、考试考核——根据定期考试结果进行考核;
3、平时考核——根据平时的学习情况等进行考核。
第五章 升级制度
【升级要求】第十九条
若法科研究生院学生在各年级必修课(除指定选修课)中未修超4学分以上,则不予升级。
第七章 成绩考核
【成绩考核标准】第二十七条 成绩考核与评语以如下标准为依据:
考核评定 | 评级 | 内容(评级标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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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格 | S | 学习成果表现特别优异(100-90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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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 | 学习成果表现优异(89-80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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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 | 学习成果表现达到平均水平(79-70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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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 | 学习成果表现达到最低及格要求(69-60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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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及格 | F | 学习成果表现未达到最低及格要求(59-0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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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考 | * | 没有参加考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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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对于评定结果只分为“及格”或“不及格”两类的科目,将以“G”表示及格。
3、对于在学分认定制度下获得的学分,将不进行成绩考核,并以“N”表示。